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提升办学质量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9 08:10:55
冀教高〔2018〕18号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
提升办学质量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逐步扩大,目前共有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校87所,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教育辅导站、校外业余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559个,本专科在校生41.78万人,为国民素质提升、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基本满足了社会受教育者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各项事业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为适应国家和我省建立高质量发展体系的要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要任务必须由追求数量的扩张向追求质量的提升转变,通过强化责任、优化结构、提升内涵,逐步实现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办好继续教育,助力学习型社会建设,助力河北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升办学质量,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培养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相关部门、高校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职能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高校要切实履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提升水平提供保障。
       二、强化宏观管理职能
      强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宏观管理,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质审核、教学管理与改革、专业建设、评估检查以及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登记监管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协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调整、管理等工作;发展规划处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取等工作;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建立教育厅各有关处室、单位定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专题研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强化宏观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工作有序稳步推进、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高校要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党委议事议程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定期研究有关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职责,强化归口管理,统筹规划。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移办学权、委托社会中介招生,严禁学校所属二级学院、系和个人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开办函授站、教学点。
    (二)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招生、教学、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和加强函授站点管理。要研制或完善函授站、教学点管理细则,切实履行学校对所设函授站、教学点有关工作的指导、监管职责。严格规范函授站、教学点办学行为,对其申请设站、招生宣传、教学组织、考务管理等环节实施有效监督,要坚持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认真做好学生档案、教学材料、考试材料存档工作,及时发现办学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严肃处理。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办学思路,积极探索高质量发展办学模式,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式发展。牢固树立质量优先意识,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以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统领,落实教学组织、课程安排、考试考核、学籍管理、毕业审核等各个环节。要切实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逐步健全学校网络教学及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教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学生在线学习情况进行有效追踪、记录、督导。积极探索函授站、教学点相关专业课学校统一考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控制规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办学能力和实际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进一步优化招生层次、招生专业。合理确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规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四、强化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属地监管责任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具体工作人员。要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认真研究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的措施和方法,努力构建多元参与、有效管用的治理体制机制,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严格入口把关。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属地函授站、教学点和学习中心的总量和布局,配合高校做好总量控制、调整结构等工作,消减历史留存的不合格站点,严格新增函授站、教学点和学习中心资质、条件等资料审核,强化实地考察,科学客观提出设置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重点加强对函授站、教学点和学习中心履行办学协议、办学条件建设、招生宣传及组织、教学和学籍管理、考试组织、学历证书发放、收费等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年检制度,严禁以学校自查代替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以报送文字材料代替实地检查指导,真正通过年检改进管理、提升水平。同时,对在当地设置函授站、教学点和学习中心依法依规招生、教育和教学等相关活动要予以支持,确保属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生学习、生活秩序稳定。
      五、优化结构,加强监管,提升水平
(一)发挥优势、分类办学。各高校要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普通本科高校集中力量办好本科层次学历继续教育,省属骨干大学2018年起停止专科层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高等职业院校认真办好专科层次学历继续教育。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要体现特色、适应需求。鼓励高校做大做优做强非学历继续教育。鼓励有关高校参与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与管理规范、信誉良好、需求较大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二)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各高校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能力等多方面条件合理确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模。普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全日制教育年招生规模。部分面向行业招生和特殊需要的学历继续教育可适当扩大规模。
   (三)优化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设置。各举办学校要加大对函授站、教学点清理整顿力度,逐步淘汰历史遗存的条件不达标、教学不规范、质量无保障以及连续两年无在读学生的站点。从2018年起,全省和各市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各高校淘汰一个可新增一个,原则上总量不再增加。申请建站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建站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材料。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教学过程检查,重点对各高校及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开展学历继续教育相关档案、教学过程记录、课程及任课教师名单、考试成绩单、试卷、毕业审核等档案材料进行检查。进一步落实年检制度,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基础上,加大省教育厅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进行抽查。对首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校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保障其健康稳步发展。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和评估,重点对学校专业定位与规划、专业建设与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进行评估检查。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18年7月7日
上一篇:技能鉴定了解一下
下一篇:关于规范普通高校举办的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

Copyright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5024443号-1
地址:河北省泊头市解放西路光明街150号 邮编:062150
http://www.btzyxy.com.cn 建议您使用1024*768及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