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普通高校举办的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9 08:13:30
冀教高函〔2018〕68号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教育辅导站、校外业余教学点和现代
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教育辅导站、校外业余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办学行为,切实提升办学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宏观调控,优化站点设置
(一)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我省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数量已基本满足社会受教育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际情况,自2018年起,全省和各市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各市撤销一个可新增一个,原则上总量不再增加。各市、各主办学校要加大对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清理整顿力度,逐步淘汰历史遗存的条件不达标、教学不规范、质量无保障以及连续两年无在读学生的站点。
(二)合理设置站点。主办高校应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教学点和学习中心。设置数量、结构布局应与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主办高校在石家庄市、承德市、张家口市、唐山市、保定市、邯郸市原则上可举办两个函授站(含教学点),在其他市(含定州、辛集市)原则上举办一个函授站(教学点)。主办高校在各市原则上可举办一个学习中心。设置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同一单位最多与三个主办学校进行合作且不得开设同一学历层次的相同专业。目前,按照上述原则已经达到或超过总数的院校、单位一般不再新设。未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的省内高校可酌情在各市设置一个函授站(教学点)。
新设置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要突出主办高校优势特色,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开设本科专业的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原则上在专科层次及以上院校设置;开设专科专业的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原则上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省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含省级重点技工学校)举办。高职高专院校在县级及以下设置站、点可依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外省高校在冀设置函授站须事先征得主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在附件1“主办学校所在行政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栏中填写),且开设专业须经教育部备案并限于我省资源相对缺乏的本科层次。
(三)规范设置程序。新增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须主办高校与依托单位严格论证后,填写《登记表》(见附件1)并向依托单位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2)。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特别是要严格新增函授站、教学点和学习中心资质、条件等资料审核,科学客观提出设置意见并根据当年本市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撤销情况,择优确定新增名单(在公文中列出推荐顺序,如超过限额数,省教育厅根据推荐顺序和综合条件确定)并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统一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要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登记。     
      二、加强教学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一)规范专业管理。主办高校在我省举办的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须在每年经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招生。自2019年起,主办院校须将所举办的各函授站、教学点(暂不包括学习中心)拟招生专业报省教育厅汇总,汇总结果作为其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和宣传工作的重要依据。每年度新增的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其招生专业不超过五个,试招一年经年检合格后可继续办学招生。
     (二)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各主办高校及其举办的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要牢固树立质量优先意识,以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统领,落实教学组织、课程安排、考试考核、学籍管理、毕业审核等各个环节。要切实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逐步健全学校网络教学及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教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学生在线学习情况进行有效追踪、记录、督导。要积极探索函授站、教学点相关专业课学校统一考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提升服务能力。引导和支持主办高校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开设我省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所急需的紧缺专业,特别是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相关紧密相关的专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建设成效动态调整专业布局,强化优势特色,淘汰过剩低水平专业,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高校参与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与管理规范、信誉良好、需求较大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试点工作。
       三、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服务
     (一)各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要切实加强自查力度,重点对办学条件、招生管理、教学过程、教学质量等方面开展自查,严禁存在虚假宣传、买卖生源、站外设点、乱收费以及转移或变相转移招生权、教学权、办学权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二)各主办高校要切实规范和加强函授站、教学点管理。要研制或完善函授站、教学点管理细则,切实履行学校对所设函授站、教学点有关工作的指导、监管等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函授站、教学点办学行为,对其申请设站、招生宣传、教学组织、考务管理等环节实施有效监督,要坚持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认真做好学生档案、教学材料、考试材料存档工作,及时发现办学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严肃处理。
    (三)各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年度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加强对函授站、教学点和学习中心履行办学协议、办学条件建设、招生宣传及组织、教学和学籍管理、考试组织、学历证书发放、收费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年检制度,严禁以学校自查代替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以报送文字材料代替实地检查指导,真正通过年检改进管理、提升水平。同时,对在当地设置函授站、教学点和学习中心依法依规招生、教育和教学等相关活动要予以支持,确保属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生学习、生活秩序稳定。自2018年起,每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市函授站、教学点和学习中心填写年度检查表(见附件3),提交自查报告(见附件4),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未履行年检年报相关程序的,视为自动撤销资格。
    (四)省教育厅将强化教学过程检查,重点对各高校及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开展学历继续教育相关档案、教学过程记录、课程及任课教师名单、考试成绩单、试卷、毕业审核等档案材料进行检查。进一步强化年检制度,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基础上,加大省教育厅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进行抽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8年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年检和新增工作按照此通知执行,请各市教育局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年检材料(纸质材料包括市教育局公文两份、各站点年审表一份、自查报告一份,年审表和自查报告统一装订成一册)和新增材料(纸质材料包括市教育局公文两份、登记表四份、登记材料四份,登记表和登记材料统一装订成四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jc66005125@163.com)报省教育厅。
联系人:王欢;联系电话:0311-66005125。
 
附件:1.河北省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教育辅导站、校外业
         余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登记表
         2.河北省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教育辅导站、校外业余
         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登记材料
         3.河北省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教育辅导站、校外业余
             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年度检查表
         4.自查报告要点说明
 
 

                                河北省教育厅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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